发布时间:2020-11-30 热度:
NCC标志制作方式:
1. 应以适当比例大小标贴或印铸于设备本体位置上,无/小尺寸规定,以清晰为原则。
2. 此NCC标志连同审验合格号码,应依规定附加于产品上,其频色单一,须清楚、容易辨识。
审验合格卷标制作范例:
为配合台湾贸易便捷化通关需要,从95年1月1日起修订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的审验合格标签式样如下:
从9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审验合格编号的低功率射频电机及无线电信终端设备, 如需将审验合格编号转换为95年度新式编码方式(通关代码),请洽NCC。
审验证明使用及管理:
1. 经本验证中心审验合格之电信射频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送审厂商得将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核给之卷标式样自制卷标,标贴或印铸于器材设备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
2. 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经修正时,若规定原审理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设备应重新审验,则应依修正后之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否则,原验证机构得撤销或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
3. 电信终端设备相关技术规范经修正时,若规定原审理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应重新审验,则应依修正后之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否则,原验证机构得撤销或废止其审定证明。
4. 经型式认证合格、审验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其厂牌、型号、设计或性能如有变更,应重新申请审验。
5, 违反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擅自使用或变更无线电频率、加大功率者,除依电信法规定处罚外,原验证机构得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型式认证卷标。
6,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者,经发现申请时所检附之资料有违法情事或虚伪不实者,原核发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之验证机构,得撤销其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
7, 经撤销或废止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者,自撤销或废止日起三个月内,就同厂牌同型号之器材设备不得重新申请审验,NCC并得将原持有人及撤销或废止事由公告之。经撤销或废止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者,厂商并应回收已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若他人权益因而受损,该厂商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8,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送审厂商应保留送审之器材样品、测试所需之特殊测试软件及特殊治具至该器材停止生产或停止输入后5年。
9. 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及其合格标签使用权专属取得该证明者。该证明之持有人检附同意书报请NCC备查后,得授权他人于同厂牌同型号之器材/设备,使用其合格标签。
合格卷标授权报备程序:
(1).报备公文
证明持有人报请NCC备查之公文。
(2).检附文件
标签使用授权同意书。
型式认证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证明复印件。
被授权人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被授权人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复印件。
(3).型式认证证明持有人将上述文件寄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办理。
10. 经审验合格并获得证书之申请者得将合格标签标贴或印铸于产品的适当位置,使得贩卖或公开陈列。在一件产品仅有某些零组件贴有合格标志时,申请者不得以标志误导消费者认为整个产品均已验证合格。
11. 符合标志之使用为对标准有关之所有要求之实行,而非对其中某些选择的部份或特性而言,且申请者应确保符合标志之产品在适用之特定规范下运作。
13. 向本验证中心申请之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证明若有遗失或毁损者,得向本验证中心办理补发申请或换发作业。
14. 依电信法第六十五条擅自制造、输入、贩卖或公开陈列未经型式认证、审验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其器材。依规定没入之设备或器材,不问属于何人所有,均得为之。
15. 依电信法第六十七条输入、贩卖未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其器材。依规定没入之设备或器材,不问属于何人所有,均得为之。
16. 本验证中心所核发之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系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托办理,对于所有与低功率射频电机及电信终端设备验证相关之工作,并无差别待遇,且均以本验证中心名义执行案件审验作业。
17. 为保障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输入之商品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申请人输入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除经审验合格发给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外,须另附中文说明书,始得于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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